一、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
直接法
公式:
ext{应纳税所得额} = ext{收入总额} - ext{不征税收入} - ext{免税收入} - ext{各项扣除} - ext{以前年度亏损}
应纳税所得额=收入总额−不征税收入−免税收入−各项扣除−以前年度亏损
收入总额:包括销售货物收入、劳务收入、股息、利息、租金、特许权使用费、财产转让所得等。
不征税收入:如财政拨款、行政事业性收费等。
免税收入:如国债利息、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等。
扣除项目:与收入相关的合理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等,但需注意扣除标准(如业务招待费按60%扣除且不超过营收5‰、广告费不超过营收15%)。
间接法
公式:
ext{应纳税所得额} = ext{会计利润总额} pm ext{纳税调整项目金额}
应纳税所得额=会计利润总额±纳税调整项目金额
调整项目:会计处理与税法差异(如超标的捐赠、不可扣除的罚款)、税收优惠抵扣等。
二、应纳税额的计算
公式:
ext{应纳税额} = ext{应纳税所得额} imes ext{适用税率} - ext{减免税额} - ext{抵免税额}
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适用税率−减免税额−抵免税额
税率:
居民企业:25%(一般税率)。
小型微利企业:20%(年应纳税所得额≤300万元)。
高新技术企业:15%。
非居民企业:20%或10%(如股息、利息等)。
减免与抵免:
研发费用加计扣除: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加计扣除。
公益性捐赠扣除:不超过利润总额12%的部分可扣除。
境外税收抵免: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按规定抵免。
三、注意事项
不可扣除项目:
资本性支出、罚款、税收滞纳金、非公益性捐赠、与收入无关的支出等。
特殊处理:
资产转让所得需扣除财产净值。
分期收款、长期工程等需按税法确认收入时点。
申报与预缴:
按月/季预缴(税率可能按上年利润或计划利润估算),年度汇算清缴。
四、示例(以居民企业为例)
假设某企业年收入1000万元,成本费用600万元,免税收入50万元,税收调整增加额20万元:
ext{应纳税所得额} = 1000 - 600 - 50 + 20 = 370 ext{万元}
应纳税所得额=1000−600−50+20=370万元
适用税率25%,则应纳税额:
370 imes 25% = 92.5 ext{万元}
370×25%=92.5万元
(若符合优惠政策可进一步减免)